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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2014年第10期——法制论坛
| | 】  来源:   时间: 2014-10-31  作者: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文/杨东梅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旗帜鲜明,正以猛药去疴、重点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之勇气,坚持“打老虎”、拍“苍蝇”,禁区死角一一破除,力度效果持续提升。全国范围内有40多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查,其中绝大多数涉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渎职犯罪问题。在反腐倡廉的法制体制格局中,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们必须抓住这一历史发展机遇,坚决贯彻中央的反腐败部署和要求,坚持有案必查、依法办案、重点办案,确保查办案件的力度和效果符合中央的决策部署。 

  一、找准问题,破除瓶颈,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近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办案力度不断加大,人均立案、立查要案、有罪判决,特别是实刑判决等主要办案数据增幅很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办案的质量和效果、震慑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但是,与新的形势与任务相比,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1.社会认知度不够高,轻刑化问题突出 

  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外部环境看,一是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二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渎职侵权型的腐败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不少人抱着一定的同情心,认为是好心办了错事,“不是故意是粗心”“工作失误在所难免”“那人多可怜,一分钱没拿就被处理了”等等,因而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三是执法合力不强。一些行政执法单位与检察机关衔接不够,有的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习惯内部处理以罚代刑,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检察机关,以党政纪处理代替刑罚处理。四是轻刑化现象严重。2006年以来,全省渎职侵权犯罪被法院作缓刑、免刑处理的占88.9%。 

  2.办案周期长,诉讼效率低 

  在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速度和效率不高,办案中缺乏紧迫感。大多数案件在年初立案,年底结案,不符合诉讼规律。有的案件甚至上年立、下年结。2013年12月全省共有生效判决553人,占全年判决总数1008人的54%。这种马拉松式的办案,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依法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少 

  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案中一般不适用强制措施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总错误地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过去犯”,不是“现行犯”,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逃跑、自杀、重新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不大,因而大多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能果断依法用活、用足拘留、逮捕这些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提高办案效率,突破贪贿问题,深挖窝串案,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提高实刑判决奠定坚实基础。 

  4.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有盲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共五类犯罪,44个罪名。领域涉及所有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司法工作等领域。而在实际查办中,90%以上是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名被查的,有的地市甚至达到100%。对涉及财政专项资金、规划审批、社会保障、能源资源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领域的渎职犯罪查处比例不高。比如国家专项补贴问题,据统计,全国有285个领域有专项补贴,都补贴到哪里去了,法律监督的触角还在有的领域没涉及。 

  5.深挖贪贿犯罪力度不大 

  一些地方在侦查观念、办案模式上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还停留在调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上,对深挖渎职背后的贪贿问题,侦查思路和手段单一,措施少,不深查深挖,不积极主动,效果不理想。实际上,不少渎职犯罪背后都有不正当的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权力滥用、交易和寻租,背后往往隐藏着贿赂犯罪。很多受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是滥用职权引起的。如河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姬林芳,在印制财税明白卡中滥用职权,擅自提高印制费用,从中受贿60多万元。 

  6.侦查信息化技术建设和运用不够 

  侦查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是互联网多媒体时代的新产物,是现代侦查工作的方向。我省虽也有成功运用的案例,但还远远不够。信息平台建设还不完善,地市才刚刚开始。在基层办案一线,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和自觉性还需要加强,侦查模式还没有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还没有做到在涉案人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能获取其通信、财产、所处位置等关键信息,从而锁定犯罪。 

  7.惩防一体化机制尚不健全 

  对于习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指示精神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还存在单纯办案的思想,不能在办案的同时以案释法,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检察建议等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没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参与的惩防渎职侵权犯罪联防综治新机制。另外,侦查领导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指挥决策能力、全面指导、创新、协调能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发现线索能力、初查成案能力、侦查取证能力、深挖犯罪能力、案件汇报能力、安全防范能力、追赃挽损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都有待加强和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动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创新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高检院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加大查案力度,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效果,确保工作的科学、创新、健康发展。 

  1.加大查处和预防工作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一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重点查办危害改革发展和政府投资失职、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查办严重损害群众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案件,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要从严惩处;围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执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二是加大对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和专门宣传,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使预防宣传工作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改变人民群众同情“不拿钱”的渎职犯罪的状况,让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和人民群众认识到只要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即便是没拿钱也要承担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将有关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民事、行政、刑事司法信息等互传共享,实现案件线索信息、涉案人员信息、涉案资产信息、交通通信踪迹信息整理、传递共享和利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合力。 

  2.自觉遵循诉讼规律,提高办案效率 

  要坚持立案、侦结、起诉常态化,在保证办案效果的同时提高办案进度,以快制胜。克服年初立案、年底集中判决“春种秋收”式不正常现象。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特别是对非羁押案件立、查、诉环节,要按法定时限进行,不能久拖不结,导致说情、干扰等因素增多,影响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影响办案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 

  3.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有效手段,应依法正确适用,适时合法变更。对那些性质恶劣及犯罪特征典型、社会影响不好的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及时果断地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不仅能收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也能增强法律时效观念,防止因证据发生变化而导致案件流失。应扭转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在强制措施使用上失之于软的“宽松”局面,依法用活、用足、用强各类侦查强制措施,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深挖窝串案、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同时,也为提高实刑判决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4.拓展反渎查案领域 

  反渎职侵权部门应积极主动扩大监督触角,主动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案件,要通过查处新领域新罪名案件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为此,一是要认真学习刑法规定的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了解国家的哪些领域和项目有政策补贴和优抚政策;二要学习掌握行政法律法规和行业行规,看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三要选择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业和系统、热点岗位,摸排调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拓展查案的领域,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锁定渎职,深挖贪贿 

  当前,渎职犯罪一个普遍的特点和规律,就是在背后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贪污贿赂、权钱交易等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相互助长,互为因果。所以要坚持“锁定渎职、深挖贪贿”的办案思路,在查处其渎职犯罪的同时,深挖在渎职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效解决反渎工作中案件数量少,判决效果不好的突出问题。要强化渎贪并查意识,不能人为地割裂渎职与贪贿的关联,使得查办只停留于固定了渎职侵权证据即把案件侦查终结的肤浅化、表面化,结果责任轻刑化的传统做法。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搜查、查询、冻结等手段和侦查信息化技术,深挖细查贪贿问题,使渎贪并犯的渎职犯罪者罚当其罪。 

  6.转变观念,增强素能 

  反渎侦查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办案中的作用。改变过去习惯于调档阅卷、查账、传讯的传统办案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介入侦查工作,迅速地突破案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侦、捕、诉、技之间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和监督,以保证反渎职侵权案件能够依法顺利判决,有效减少轻刑化,努力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反渎职侵权干警须强化责任意识,具备突破案件的能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建设,上级院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专业培训,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疑难案例研讨、精品案件评选等途径,提升反渎职侵权干警的岗位素能,使之愿办案,能办案,办成案。 

  (作者系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赵利君 

  做一名敢负责有担当的检察官 

  文/吴文立 

  “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是习近平总书记5月8日在中央办公厅调研时提出的“五个坚持”之一,这既是对办公厅(室)队伍建设的作风要求,也是对办公厅(室)工作标准的明确界定。“极端负责”就不是一般负责,是负责境界中的最高境界,就是要以最高的责任感和最强的责任心去做好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作为一名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者,学习贯彻落实好总书记讲话精神,就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强化责任、恪尽职守,做一名敢负责有担当的检察官。 

  一、责任重于泰山,深刻认识责任的三重属性。责任就是职责和任务。它包括三重属性:一是责任的层次性。责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做好分内之事,也就是该干的事情;第二层次是未能做好分内之事的过错,也就是没有做好的原因;第三层次是未能做好分内之事引发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要承担的责任追究。办公室承担着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等职责,是机关的参谋部、协调部、服务部,工作性质具有面宽、层高、任重、事急、具体、规范、细致等特点,常常是大事要事交织、急事难事叠加,一个小疏忽就可能酿成无法弥补的大过失。文稿校对是否准确,文件传递是否及时,保密措施是否落实,沟通协调是否到位,每一项细小的工作都事关全局、牵涉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事办公厅(室)工作必须有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要义就在这里。二是责任的多重性。机关每个岗位都有法定责任、协助责任和交办责任。法定责任是由岗位独立性决定的,协助责任是由工作牵连性决定的,交办责任是由任务特殊性决定的。法定职责要认真做,协助职责要主动做,交办职责要努力做。分工是基础,配合是原则,强调分工是为了各尽其责,强调配合是为了形成合力。同时,每个人又都是社会关系的综合体,都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作为党员,要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履行党员责任;作为检察官,要遵法守法、廉洁从检,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作为社会成员,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履行公民责任;作为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履行家庭责任。三是责任的时代性。同样的团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责任。国家层面是这样,机关层面是这样,部门也是如此。“三服务”是办公室工作的主题,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服务的内容、标准、要求、途径等也不尽相同。当前,全省检察机关正处于科学发展、持续提升的关键期,规范执法、提升水平的转型期,深化改革、捋顺机制的革新期,办公室人员必须适应全省检察工作遵循规律科学发展的新常态,根据党组的科学决策,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谋在先、做在前,保证与党组决策部署步调能跟上,努力能合拍,争取能超前。 

  二、责任胜于能力,正确发挥责任的三种作用。责任是根植于内心深处的精神力量。它有三种作用:一是承载作用。责任承载能力。能力能够让人胜任工作,责任却可以让人创造奇迹。面对清苦、琐碎、繁杂的办公室工作,责任能令人静心,使我们能够克服浮躁、抵制诱惑,在岗位上安贫乐道、坚守不移;责任能增强耐心,使我们把具体的小事做到一丝不苟、尽善尽美;责任能促人细心,使我们把日复一日的工作做到规范有序、不出纰漏。复杂的事情简单做,你就是专家;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你就是行家;重复的事情用心做,你就是赢家。金立通讯集团董事长刘立荣和其一位同学20年后,一个身价15亿,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故事启示我们,干好工作,具备履职能力是前提,具有高度责任心是关键。工作能力再强,如果没有责任心,对工作没有热情,对群众没有感情,对同事没有友情,对组织没有忠诚,即使他能力再强,也不可能把事情做好。二是引导作用。责任引导能力。一个人承担的责任越大,能力就会逐渐增强。责任就是方向,美好属于努力者,机会属于开拓者,奇迹属于担当者。不论是一个团队还是一名个体,都要处理好“木桶理论”中的“短板”与“长板”的关系,既要重视通过解决“短板”问题来保证“容水量”,也要善于发挥“长板”优势来增加“容水量”。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才能承担更大的责任、拥有更大的舞台、获得更强的能力。三是提升作用。责任提升能力。责任是一种卓越的内驱力和原动力,可以唤起我们的勇气,激发我们的潜能。办公室工作任务繁重,标准很高,每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都需要强烈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责任要求忘我坚守,价值就体现在工作任务的出色完成上,只有承担更多责任,才能获得更快成长,展现更大价值。 

  三、责任贵在担当,努力提升责任的三层境界。一是有我之境,勇于担当。古人说:为官避事平生耻。职务就意味着责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要主动寻找方法解决,绝不找借口回避矛盾,时刻做到责任面前有我,敢担当、能担当、善担当。要有干不好工作完不成任务就是失职的阵地意识、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进取意识、主动作为勇挑重担的担当意识,把握规律、善于总结,以能承担更多最紧急、最重要、最困难的任务为目标,以能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任务为己任,以能超出领导预期为追求,做到日常工作敢负责、关键时刻敢担当,做事不出错、出错敢担责。二是无我之境,恪尽职守。现在社会上有人抱怨“为官不易”,这是权力观、价值观的扭曲。“为官”本质就是为人民服务,本来就是“不易”。责任就意味着坚守岗位、不计付出。办公室工作是服务性、辅助性、铺垫性的工作,无论以文辅政、调查研究还是综合协调,都要铭记尽职不添乱、到位不越位,有功不争功、有为不乱为。要树立正确权力观,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付出,不能被物质利益蒙蔽了双眼,没有好处就压着,得不到实惠就不办;树立正确荣辱观,以履职尽责、高标准完成工作、争取领导满意为荣,以敷衍塞责、草率应付、邀功争功为耻;树立正确苦乐观,有所坚守,有所舍弃,执着向往,乐此不疲。三是忘我之境,无私奉献。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尽多大的责任才会有多大的成就。要力避“三种官”,即不作为不担当的“太平官”、推诿扯皮的“滑头官”、贪图享受的“逍遥官”。事业有我、功名无我的奉献精神,是办公室队伍的一种精神、一种情怀。要出工出力,甘做“螺丝钉”,既讲小奉献,更讲大奉献;任劳任怨,甘做“老黄牛”,守护好精神高地;用心尽心,坚持不图名、不图利,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做好工作。 

  总之,尽管每位同志学历有高低、经历有不同、能力有差异,都要在其位、谋其政,尽其心、担起责,做好本职工作,守好自己的阵地,彰显自身价值。 

  编辑/赵利君 

  浅议社区矫正监督制度的 

  建立与完善 

  文/刘薇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上的一项革新,要保障这项制度有效的运行,它必须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当前,我国由于立法滞后,制度缺位等各种因素,导致对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以至形同虚设。所以,我们要制定一套适合我们国情的监督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一、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区矫正被纳入《刑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并启动,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检察监督参与社区矫正显得力度不够,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缺乏专门的法律作支撑 

  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仍然处在摸索当中,直到目前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仅有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支撑。这些文件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但是现阶段缺乏正式的专门法律来规范矫正监督工作,因此,使得检察机关开展社会矫正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显得单薄,甚至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责任难以落实。 

  (二)多元化的执法主体造成监督对象不明确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五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矫正,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而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刑罚执行主体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不一致,监督对象不明确,这就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带来了障碍,如果一旦发生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力的情况出现,必然造成责任难划分、难追究的现象。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监督责任无法落到实处,根据以上这种情况希望尽快立法,规范执法权、监督权,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得到全方位的行使,以保障执行法的公正性、权威性。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出现无从监督、监督不力、滥用职权等现象。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地位得不到重视,甚至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只能有事后的、外部的监督权,不宜直接参与到社区矫正委员会中去,只能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违法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如果这样,检察监督权形同虚设,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四)监督方式滞后 

  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只停留在建议或意见上,并没有进一步的监督措施。例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均属于事后监督,无法介入申报和审批的环节中,监督最终只会流于形式,尽管有些检察机关在执行机关的配合下尝试“事前监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尽管派员参与讨论,但也只能停留在听取汇报,核查材料等表面上,最终也成为形式审查,尽管最近几年最高检也一再强调监督工作,但由于缺乏在法律层面上的明确规定,所以,这种监督显得不够深入。 

  (五)缺乏业务水平较高的专职人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开展较晚,未能培养一批专业化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不同于其他工作,由于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他需要特殊的工作方式,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者,检察人员更应该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政治素质,由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工作方法不成熟,所以,监督工作成效不显著,致使一部分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检察人员积极性不高,甚至不愿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所以这就急需培养一批专门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建议 

  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积极履行监督权,完善和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是职责所在,更是一项新课题,如何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效力,目前正处在摸索阶段。笔者认为若进一步使社区矫正落到实处,应着重考虑一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制度规范化 

  应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不但要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等进行全面界定,还要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被监督人的义务等进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地位,对消极或消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还应尽快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介入程序和实施程序畅通运行。 

  (二)健全监督机制,使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一体化运行 

  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主导、社会团体共参与的一体化社区矫正体系,建议检察机关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社区矫正监督办公室,检察室人员进驻办公,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组织机构,可与司法行政机关、村(居)委会、公安警务室实行联络员制度,设立矫正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负责人、监护人、社区民警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 

  (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机关的职责 

  1.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有必要开设社区矫正检察室,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目前基层检察院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社区比较多,矫正对象复杂,法律监督的工作十分繁重,检察机关应在社区矫正机构至少派驻两名检察人员专门进行社区矫正监督,地方政府要对经费和物质保障落实到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设有监所部门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负责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监督任务人员的沟通,确保刑罚在执行监督中的有效性。 

  2.要明确监督室的工作职责。一是检察室工作人员有调查核实的权力,工作人员可根据情况查看派出所、法院、矫正机构等部门的法律文书及档案资料,可会见矫正对象全面了解矫正的工作动态,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相关证据,调取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及单位协助调查。二是明确监督程序上的强制力,明确社区矫正监督对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督单位对派驻的检察室工作人员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检察机关可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尽快执行。 

  (四)改变监督方式,促使监督具体化、透明化 

  为克服社区矫正监督方式的单一性和滞后性,笔者建议可参考以下措施。第一,构建网上监督信息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利用网络开展监督工作,建立社区矫正监督信息库,与公安、法院等机关联网共享网上资源,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便于制定监督措施。第二,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将监督工作情况及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及时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样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必将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第三,开展全方位综合性监督。综合性监督系指,检察机关在通过监督观察,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共性、规律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纠正不正确的执法行为意见,通过这种监督模式有利于从制度上对执法活动进行规范。第四,建立同步监督制度。检察机关要改变由过去的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可提出量刑建议,审查刑事判决,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由过去的事后审查改变为申报环节就介入的方式,只有这样监督才能真正有效。 

  (五)优化检察人员的素质,夯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 

  建议在高等院校增设社区矫正专业,主修犯罪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矫正教育学等课程。为检察机关组建专职社区矫正队伍提供专业化的人才。要逐步建立起人才录用制度及任职资格考评制度,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专业化、专职化。另外,还应加强检察人员的政治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使他们牢固树立敬岗爱业的理念,通过他们辛勤的工作,促使矫正对象能够早日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编辑/赵利君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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