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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中贷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 | 】  来源:   时间: 2015-05-24  作者:    

  委托贷款中贷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刘   辉 

  [基本案情] 

  C公司(私人企业)以需要购买原材料为由,向A国有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请求借款2千万元。A公司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B银行将资金2千万元贷给C公司,ABC三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1、A、C公司须在B银行设立公司账户; 

  2、A公司负责对C公司的偿债能力、贷款用途、企业信誉、经营实力等情况进行考查审核,并承担资金风险; 

  3、B银行须按照A公司的书面委托通知来支配该贷款; 

  4、C公司须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C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由B银行代为收取后交归A公司,B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钱存在其在B银行开立的账号上。同时,A公司向B银行发出委托支付通知书,B银行接到A公司发出的通知后将款打到C公司在B银行设立的账号上。后C公司并未将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用于公司其它正常经营,因经营亏损到期无力偿还所借款项。A公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C公司骗取贷款的刑事责任。 

  [意见分歧] 

  C公司究竟骗了谁?究竟是谁受到了损失?关于C公司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骗取贷款罪。ABC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C公司从B银行取得2000万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按三方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行为,且无力偿还所借银行贷款,客体方面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C公司从B银行骗取的贷款是属于A公司的财产。因为,按照三方合同约定,B银行在没有收到A公司的委托支付指令时,无权使用、支配该款,所以A公司才是该款的实际所有人。A公司之所以通过委托B银行来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是因为国家明令禁止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C公司虽然没有按照三方协议使用贷款,且后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客观上欺骗了A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A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是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B银行虽然是金融机构,但其财产没有被骗取。 

  [作者观点]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即C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一)骗取贷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它保护的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案中,C公司虽然从B银行取得贷款,但是该贷款是B银行按照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发放的,该贷款不同于普通的公民储蓄贷款,B银行并不是实际的借款人,也不负责对C公司偿债能力的审核,也不承担对该贷款损失的风险责任。因此,C公司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行为欺骗了A公司,但A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属于骗取贷款罪保护的对象。因此,C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二)C公司虽然实施了欺骗A公司的行为,但结合本案案情,并无证据证明C公司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所以,C公司的欺骗行为应理解为是普通的民事欺诈,A公司既然是国有公司,其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借款和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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